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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第一,行政复议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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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如何的相关回答。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以上就是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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