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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有:房地产开发、建造、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商品房及配套设施。 但是,不可以有“承接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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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一栏写的是“仅供办理相关资质证书使用”,意思是:取得建筑资格证书是房地产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条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不办理建筑资格证书,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给工商部门带来一定的履职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了规范法律风险,工商部门就核发标有这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提示消费者和相关部门,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没有取得建筑资格证书。这种营业执照只能用于办理建筑资格证书,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任何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人格化和与其他企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必要条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任何一个企业一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包括自有的或租赁的经营场所。其次,企业必须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企业法人的固定地址,不能是游动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拥有资本。注册资本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济实力。 4、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有足够的、具有相当水平的会计、统计、财务、营销等方面的经济管理人员和规划、设计、施工等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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