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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押金是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而支付的,和违约金的性质并不相同,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从中可以看出,违约金不是房东漫天要价或是扣除押金就可以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双方应该就实际损失计算协商解决。 (三)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这里所说的书面手续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应在这份文件中明确。 对于房屋租赁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租赁合同内容来进行处理,涉及到并未到期的租赁房产需要解除合同的,是需要协商进行处理的,因为这已经涉及到一方存在违约情况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这种解除与一般意义上的解除相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而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一)、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三)、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四)、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五)、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1、注意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权利存续期间不是无限制的,如果属于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错误地认为反正自己有权利,想什么时候行使就什么时候行使,将会“错失良机、自食苦果。”因为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特别应当注意对方所做出的催告时间,法律规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同样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在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接到解除通知的另一方如果有异议,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及时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解除主要分为了两种形式,即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就是要求在具有上述几种情形的时候,那么才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至于约定解除,即实际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那么就可以对合同进行解除。当然,有些时候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是因为另一方存在违约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这个时候合同解除了,也是可以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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