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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劳动行政部门,还包括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县级以...
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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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不可以确认劳动关系,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保障、卫生、中医管理、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违反本规定、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记入医疗保险信用信息系统,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在重点监督检查期间可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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