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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正当防卫条件或者有其他无罪辩护理据的、可以作无罪辩护。 2、正当防卫:看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五个条件,即前提、时间、目的、对象、限度。...
无罪辩护是比较困难的,可以做罪轻辩护。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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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无罪辩护理据,可以做量刑辩护。律师看到全案证据后才能判断刑期。全案证据几百页,现在没办法判断。 1、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2、刑事辩护是一个过程,律师只有介入案件、展开具体辩护工作才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是可以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情况下,在量刑问题上辩护律师仍可以针对现有的具体情节,提交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也即,与无罪辩护相对而言的罪轻辩护,其侧重点不在于罪的轻重,而在于量刑的轻重。
法律允许辩护人同时作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虽然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但是法庭在主持控辩双方针对定罪问题辩论后,仍然需要主持双方针对量刑的问题进行辩论;辩护律师在发表无罪辩护的同时,也可以针对案件的量刑发表辩护意见。《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法条意思很明显:《刑诉法》给法庭设定了一项义务,审理案件时,任何与定罪、量刑的有关事实、证据,法庭都应当主持调查、辩论。具体怎么调查,怎么辩护,请看《刑诉法解释》的规定;《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在我国这样的司法制度下做无罪辩护的成功率确实是微乎其微的,可法律当然也不能直接取消这种无罪辩护机制,存在无罪辩护也是为了杜绝冤假错案。法律上没有禁止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体现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但这样的辩护方案是有些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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