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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法规定,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的5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提车了,这5天是留给对方提出财产保全的时间,如果伤者要提出财产保全的话,也必须在这5个工作日内提出,超出5个工作日后交警就可放车了。如果对方提出了财产保全并获得了法院的批准,那么你也可以交一定的保证金把车提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当事人要做出认可或者不予认可的决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可的,应当及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进行签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及时提起有异议。
一般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1。自行协商后续赔偿事宜;2、双方一致请求交警调解,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或者调解不成,制作调解终结书;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场宣布审查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以其他法定形式将审查结论送达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以一次为限。3、第六十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约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并在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与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5、第六十三条参与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得超过三人。6、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在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办理丧葬事宜的时间结束之日起;(二)造成人员伤害的,从治疗结束之日起;(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7、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二)听取当事人的请求;(三)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四)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确定各方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财产损失修复费用和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五)确定赔偿的履行方式和期限。8、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签字,分别送达各方。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损害赔偿的责任和比例;(五)赔偿履行方的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书送达各方。9、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一)调解期间,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三)一方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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