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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
合同工退休没有经济补偿。自《》实施,所有劳动者都是制职工。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按《》第四十四条(二)项规定,劳动合同终止,不属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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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直接关系各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对调整养老金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进度、资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程序: 1、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在其符合退休条件时即时将职工人事档案,退休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报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审批。 2、属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关闭、破产企业中按有关规定需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二)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退休、退职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意见后,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三)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申请退休的,由企业将其档案资料送当地劳动部门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四)个体劳动者在符合享受养老待遇条件的当月,应持、基本养老保险费手册等证件,向所在地劳动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通知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由医院证明,并以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符合前四条之一的应办理退休,符合第五条的应办理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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