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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84号)有这样的答复:“根据《民法典》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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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晚婚假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 《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我国规定平均每月工作天数是20天。一年的天数减去3个黄金周(21天),减去日历新年3天,减去每周的双休(52-4周),再除以12个月,就是平均每月工作天数。(365-21-3-482)1220.4天。合算为工时是20.48163小时。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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