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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施女士不知道丈夫卫先生向他人借了巨款。两人离婚后,债权人张先生认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将施和卫告上法庭,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日前,南汇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卫先生应归还张先生借款35万元;对张先生要求施女士共同归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卫先生称业务需要,向张先生借款3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言明该款于张先生购房前归还。今年1月,卫先生与施女士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因未涉及处理张先生的借款,因此,张诉至法院请求解决。在法庭审理中,卫先生对向张先生借35万元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借款用于偿还个人赌债。施女士则认为,两被告离婚时,双方均称无债权债务。卫与张之间的借贷真实性值得怀疑,归还借款与己无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卫先生的借款事实,有张先生出具的借条证实。现施女士以离婚协议为证据,证明其不知该债务,而卫先生亦表示施女士不知该债务,且张先生也未能提供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开支的依据,故其提出的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
债务人没有能力还债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一)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分期支付债务。 (二)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三)如果是企业的话,要申请破产,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补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清偿顺序,是民事诉讼法根据各种债务的性质,对债权人在两个以上的,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规定的偿付顺序。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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