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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伪造、涂改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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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生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时,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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