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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在股份转让出去后,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制定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
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去向,不是单位和企业的自我资金或益,不是单位的自我财产或资产,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再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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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法院对专项扶持资金能否强制执行的,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国家财政部下发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去项与使用管理办办。从法理上说,被执行人的资产,收入和权益资产都是可以执行的(包括专项资金也是收入),但实际操作中是“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专项资金是明确了用途的资金,下拨机关明确了使用去向,不是单位和企业的自我资金或益,不是单位的自我财产或资产,不在被执行资产的法定范围内。再就是如果执行专项资金,专项拨发机关完全有权收回,所以会导致执行无效。
为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我市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提出,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调整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等方面的支出。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改革发展支出 根据补充规定,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收益(含政府收益),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益,企业改革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专户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户资金将专项用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支出,包括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支出,涉及土地处置解决他项权利的成本支出,解决改制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其他费用性支出,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投入性支出等。 为加快盘活市属企业土地,筹集企业改革发展资金,补充规定提出,市属改制、破产清算、搬迁发展等企业原使用土地的处置,参照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处置相关程序,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的投资机构负责土地依法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情况特殊的土地可按规定统一或单独规划实施。 可分期为破产人员缴纳基本医保费 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缓解企业破产清算时垫付资金的压力,补充规定提出,原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有关费用按相关办法处理。 其中,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预留缴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未变现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规定标准按年度分期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缴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企业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执行。 同时,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法律意见】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判定企业的存款性质应以存款用途及账户的种类作为标准。因此,更新改造等专项资金,应根据存款的特定用途,【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并严格实行专项管理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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