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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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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程序法,是指实体法以外,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如何进行各种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的实证法程序法可以定位为非关实体权利,而系为安排各种程序的法令而言
土地纠纷仲裁会调整。只要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土地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解决。仲裁法并未排除用仲裁方法解决土地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人民政府调解。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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