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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基数除以30乘以产假天数”。 产假98天+晚婚晚育30天,另是剖腹产多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一胎增加15天。 可以按最简单的算法...
按浙江省到规定:女职工生育津贴以本人生产或者流产上月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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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生育津贴享受天数 1、妊娠7个月或7个月以上生产早产:128天; 2、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15天; 3、多胞胎生产:每多生产一个婴儿,15天; 4、妊娠4个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42天; 5、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15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1、关于婚假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此次《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依据上位法修改内容删除晚婚假。因此,婚假为3天。 2、关于产假、男职工护理假 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将其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三)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提出,为其调整适宜的劳动岗位; (四)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 (五)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二)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 (六)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 因此,不管一胎、二胎,符合规定都享受158天产假,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规定杭州生育津贴计算标准如下:生育保险金生育津贴医疗补助金津贴: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3个月(90天)计发 2、晚育的按3.5个月(105天)计发 3、生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17个月(125天)计发 4、晚育并已领取《独子证》的按4.67个月(140天)计发医疗补助金:以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1、正常生育的按2个月计发 2、剖腹产或多胞胎的按4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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