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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当前借款方面最实际、实用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借...
处理民间借贷关系的常识包括当事人需要依法收集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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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纠纷有未约定利息的纠纷;约定利息不明确的纠纷;利息约定不合理的纠纷,如约定高利贷的纠纷;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约定利息比例和计算方法的纠纷。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法院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只是利息,不存在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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