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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鉴定应该在受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区域内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伤残鉴定需要带以下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伤者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别人办理的话)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市级以下鉴定机构出的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或到上一鉴定机构再鉴定。省级鉴定中心为最终鉴定结论如果对省级的鉴定结论不服也不能再申请重新鉴定了。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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