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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二是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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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它适用于各类企业于职工,标准基本统一,费用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于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账户,将个人缴费部分和用人单位缴纳退休统筹费的一部分,一并计入个人账户,不管职工到哪里工作,只要个人和单位缴了费,都计入个人账户,到退休时,按个人账户的累计储额计发放养老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是指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劳动者有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纳多份基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的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实施细则》实施前参保人员已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经本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将其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合并计算,多份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并为一份个人账户,也可按以下办法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的养老保险关系。1、在不同企业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保留有规范劳动关系所在的企业的那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个人缴费部分由终止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企业缴费部分一次性退还企业。2、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且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又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保留企业职工身份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给本人。3、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由本人自愿选择保留其中一份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还本人。(二)《实施细则》实施后参保人员建立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上述办法只保留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其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成劳社函[2007]36号)第三条2007年4月27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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