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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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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书中提出抚养子女、分割财产的请求,法院将合并原被告的请求,被告无需提出反诉。在实践中,一般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或者要求原告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的,不构成反诉,属于诉讼请求的合并,应当合并审理。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一般不作为反诉处理,而是与离婚请求合并。3、离婚诉讼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增加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增加的诉讼请求由法院合并审理。
离婚诉讼的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答辩状中提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请求,法院会就原被告的请求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无需提出反诉。一般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的,不构成反诉。 2、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也不作为反诉处理。 3、如果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增加分割该财产的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原诉讼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当前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均认为:之诉是一种复合之诉,、问题都是附属于离婚之诉的从诉,因此被告提出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面的新请求,都不构成反诉。因此离婚纠纷中不存在反诉制度。举个例子:假如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被告此时提出要求离婚的主张,也不视为反诉,而是会告知被告另案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离婚案件当中不可以提出自己关于离婚事宜的诉求和主张。被告可通过其提交的答辩状等材料当中,提出自己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的主张,明确自己的请求。而根据最新消息,2018年7月16日正式生效施行的《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附件《离婚案件诉讼指引》第6条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意味着未来广东地区受理的离婚案件,适用反诉制度,这也是广东地区法院家事案件审理的一项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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