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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和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更名后签订协议的主体就不合法了,因为协议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在法理上是不能更名的。在590号令中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的现状,包括改建扩建,还包括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产权人,迁移户口等。
1、可以。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房地产转让的法定条件。即: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二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可以的,若程序合法,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则区、县政府做出行政裁决,则可以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强迁.实施强迁的同时,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同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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