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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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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限定,终审裁判后即可进入执行流程,而提请再审并不停止执行。“甲方曾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也曾发出过执行公告”的做法应该是符合法律流程的。但“由于乙方仍拒不执行,且又向法院提议再审申请”,并被受理才导致了“法院按乙方要求三番五次进行调解,达到了符合乙方要求的调解协议。”因此,在协议奏效后,乙方再次拒却执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再审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而不能要求恢复执行原裁判。甲方认为再审流程违法(不符合立案要求,至今也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但认可并接受了实体再审,并达到新的协议,等于认可了乙方的再审权利,且新协议是再审而非执行期间达到,因此本案执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没有使用暴力或使用极为轻微的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能认定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反之,以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则对人身权利的侵害超过了对婚姻自由的妨害,应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一贯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属于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行为,则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2.丈夫因不同意妻子与自己离婚而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考虑到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一般不以本罪处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犯罪构成,可按虐待罪论处。
民法典关于如何确认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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