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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禁毒活动。其犯罪对象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客观方面表现为事先没有通谋的情况下,实施包庇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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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刑标准: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保护,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这些犯罪分子既包括尚未被抓获而潜逃在外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抓获的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包庇”是指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量刑范围:第一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个量刑范围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提到的严重情节一般是指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或者长期包庇毒品犯罪分子;(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2、从重处罚:(1)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2)犯罪分子因走私、贩卖、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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