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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六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05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下列期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一)房屋所有权登记,三十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十个工作日;(三)、更正登记,十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一个工作日。除异议登记外,确需延长登记期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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