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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权的从属性 质权的从属性是指质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2.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质权与抵押权一样具有不可分性,即质物的全...
质押行为的特征是通过质权表现出来的,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也就当然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 质权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质权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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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有下列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志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质押担保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债务人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或者第三方也可以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或合法的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债权人占有而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所谓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与不特定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比如,债务人对甲、乙、丙、丁分别享有多笔债权,在设立质押时,必须以某一笔具体的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而不能约定以债务人享有的任意债权作为质押标的。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不作为债权。(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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