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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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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行为。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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