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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有条件的土地、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应支付给被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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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补偿金不缴纳权利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减收或免除权利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除征收(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宅的,免除征收(三)因不可抗力消除住宅而重新购买住宅的,适当减免或免除征收(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免除权利税的项目。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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