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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业务类型、合同编号、融入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融出方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
发生异常情况的,交易各方可以按《业务协议》约定的以下方式处理:(一)提前购回;(二)延期购回;(三)终止购回;XX)上交所认可的其他约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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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方违约,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须处置标的证券的,对于无限售条件股份,通过上交所进行处置的,证券公司按以下程序处理:(一)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报告上交所;(二)T日证券根据《业务协议》约定,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违约处置申报;(三)T日违约处置申报处理成功后,T+1日起证券公司即可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置标的证券,卖出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在当日根据中国结算分公司的要求提交申报数据。处置所得优先偿付融出方。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将偿付资金划付到融出方对应的账户;(四)违约处置后,证券公司应向上交所提交终止购回申报。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如有剩余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终止购回申报解除剩余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质押登记;(五)违约处置完成后,证券公司向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交违约处置结果报告。对于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处理。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T日16:00,中国结算分依据清算结果,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及成交先后顺序逐笔办理资金交收及证券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对于初始交易,若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自营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其托管机构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托管机构的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若融出方为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对于购回交易,证券公司须于T日16:00前将相应资金划入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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