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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不同的标准可将票据保证作不同的分类(1)以担保金额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全部保证与一部保证前者是指对票据金额全部作为的保证,而后者则是对票据金额的一部分作为的保证。(2)以保证人的人数为标准,可将保证分为单独保证与共同保证(3)以保证人在票据上所作的记载为标准,分为正式保证与略式保证正式保证是指保证人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的保证行为;略式保证为仅在票据上签章而没有记载"保证"字样的保证行为。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承认略式保证,该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票据保证人仅在票面签名者,视为保证成立。"我国台湾票据法及我国票据法不承认略式保证。(4)隐存保证除以上三种分类以外,还存在一种非形式的保证方式,即不以形式上票据保证的方式,而是以共同出票、承兑、背书或参加承兑的方式达到保证的目的。因这种保证虽无保证之名,但却有保证之实,故称为稳存的保证。例如,甲发出汇票一张给乙,乙对甲资信有疑,不愿接受,甲便以资信较高的丙为受款人,丙背书后再转给乙。这里丙虽为背书,但起到了保证作用。出票人之所以愿用隐存的保证,是因为票据保证本是增强票据债务人信用的制度,但实际上若票据上有了保证人之后反而暴露了票据债务人资信不高,故一般票据债务人并不愿意利用保证制度。隐存保证为学理上的称谓,票据法上没有这种称谓,故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无论隐存保证以何种形式表现,行为人只有对其外观上表现出的身分负责,即以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的地位对汇票负责。至于其与被保证人的关系,应用民法来解决。
一、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应付票据是由出票人出票,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也是委托付款人允诺在一定时期内支付一定款额的书面证明。在我国应付票据是在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下发生的。 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是银行的票据,则为银行承兑汇票;如承兑人为购货单位的票据,则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是指按票据上表明的利率,在票据票面金额上加上利息的票据,所以,到期承兑时,除支付票面金额外,还要支付利息。不带息票据是指票据到期时按面值支付,票据上无利息的规定。目前我国常用的是不带息票据。 二、短期应付票据与长期应付票据 应付票据是企业出具的、承诺在将来某一时日支付一定款项给持票人的书面凭证。 凡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经营期内的应付票据,称为短期应付票据,属于流动负债; 称为长期应付票据,属于长期负债。
票据贴现的种类和特点如下: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如果按以下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一元资金在不同时期的现值,叫做贴现系数或折现系数。贴现(折现)系数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可从现成的贴现(折现)系数表中查得。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票据贴现必须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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