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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对该财产进行了保全,那么如果你胜诉,这份财产就只能属于你的,除非你保全的数额以外该财产还有剩余,才可以由其他债权人分配.财产保全不能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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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之间要经常促膝谈心,使第三者无空可钻。【2】遇到夫妻之中过错方有了外遇,夫妻无过错方要和有过错方长谈,尽力把夫妻中过错方从第三者身边拉回家庭。【3】如果夫妻中的过错方拉不回家庭,无过错方要留下证据。(录音,录像)。【4】如果达到夫妻中的过错方与第三者同居,甚至和第三者婚外生子,夫妻的无过错方可以报警,证据说明了夫妻中的过错方构成重婚。对过错方进行处罚。如果因为夫妻中过错方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利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合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认定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侵犯财产罪(财产犯)的法益是理论上争议较多的问题。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其次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段话内容很丰富,不太好理解。我们逐句讲解一下。 (1)“侵犯财产罪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这里的“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本权”包括合法占有财物的权利(他物权)以及债权;在合法占有财产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没有其他权利,尤其没有处分权。这段话说明:首先,对所有权的四种权能的侵犯,都可能构成财产犯罪。其次,侵犯他物权以及债权的行为也能构成财产犯罪。例如甲将某汽车质押给乙,丙盗窃了这辆车。由于乙必须赔偿甲,所以甲没有损失。那么丙的行为可以说没有损害甲的所有权。那么丙是否能构成盗窃罪呢如果因为甲的所有权没有被损害,就认为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不合理。这时,我们就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这个案件。由于丙侵犯了乙的质权,这是一种他物权,丙也构成犯罪。 (2)“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这段话看起来很难懂,其实很简单。这里的占有专指非法占有。例如非法占有毒品、盗窃者非法占有所窃之物等。这些占有都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其占有的,即让占有者不能占有。例如将毒品收缴国家,将赃物返还受害人等。这种占有是非法的,以前的刑法理论认为法律不应该保护这种占有。但是,最近的刑法理论则认为刑法也应当保护这种占有。例如从窃贼处窃走其所窃赃物的,构成盗窃罪。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构成抢劫罪。关于这个问题,大家可以看一下《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七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 (3)“但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本权者恢复原状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财产犯的法益。”这句话的意思是,这种非法占有不能对抗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例如,甲盗窃了乙的手机,如果乙自己将它再从甲处偷回来,就不构成犯罪。这叫“恢复权利的行为”。但是,如果是无权索回手机者,例如丙将该手机窃走,则构成盗窃罪。这句话的目的是要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排除在财产罪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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