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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找不到赔偿对方

2023-08-28
一、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已经被法院判决确定的离婚赔偿,若对方消失,找不到对方,可以持法院的离婚判决,到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若对方不还的,法院会将对方列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如限制坐高铁,地车,飞机及限制到高消费场所消费),这样对方生活将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如果对方故意不还钱,还会被法院拘留。 二、对于离婚诉讼,法院的具体做法一般有五步: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法院立案。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供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充证据,进一步认定:法律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对方。 第四步:原告交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之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为: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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