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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
一、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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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得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得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一、怎样认定贷款诈骗罪所谓“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贷款的;二是,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贷款的;三是,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的;四是,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的;五是,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特别注意本罪与借贷经济纠纷的区别。也就是说,不能把贷款到期不还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因为,贷款到期不还可能有多种原因:有的可能是因为经营不善,管理不当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的贷款;有的可能是因为市场行情发生了重大意外变化,致使他人所欠自己的债务不能如期回收,从而自己也就随之缺乏了偿还能力;也可能是有的借款人故意编造谎言、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等。二、认定贷款诈骗罪注意哪些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认定贷款诈骗罪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发生贷款到期不还的结果时,要看行为人申请贷款时,自己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已经十分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之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的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贷款到期不能按约定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当以民事借贷纠纷进行处理。 2、要看行为人在取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地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约定的用途,如果事实如此,尽管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行为。在这里就要较为准确地把握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为己有的目的。 3、还要看行为人在贷款到期后是否有积极偿还的表现,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努力偿还贷款,但仍未全部还清,也不宜简单地认定为贷款诈骗,应综合评判。同时,构成本罪还必须到达“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如果数额较小的,属于违法行为,则不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住房贷款有三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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