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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
一.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单方面立遗嘱吗 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法院是遵循被继承人意愿的,遗嘱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意识清醒有完全行事能力的情况下自愿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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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某于2002年1月29日书写遗嘱一份,表明自己去世后将以其名义所购22万元股份留给其女儿王娟继承,不久便因病于2002年2月死亡。同年12月,王某的父亲去世,其母王葛氏于2003年4月28日将王某之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王某所留遗产进行分割。经法院查明,王某生前与其妻共有财产为:股份22万元,价值5.5万元门面房一间,价值500元干洗设备一套。另有共同债务贷款5万元已由案外人赵某替还,但王某未归还赵某。法院依法追加王某之女王娟为原告参加诉讼。审理中,王葛氏病故,法院又追加王某兄妹王兴等5人为原告参加诉讼。诉讼中王某之妹王雪主动撤诉并表示放弃继承权。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22万元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11万元应为李某所有,王某将其妻应有的一半股份也以遗嘱形式处分给其女应判部分无效,其女王娟依法只能继承属于王某个人所有的11万元遗产。王某生前贷款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其遗产予以清偿,剩余部分的一半归妻子李某,另一半才能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遂判决王某遗产11万元由王娟继承。门面房、干洗设备折价清偿赵某债务后属王某遗产部分由李某所有,并分别支付王娟应享有王某该遗产折价739元,王兴等4人各211元。 评析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一人或数人继承,但不得处分他人所有的财产。故法院只能认定王某对属于个人的11万元股份有权处分,判决其遗嘱部分有效。另外11万元属于妻子李某所有,不属于遗产范围。 王某去世后,在其遗嘱有效指定之外的遗产,应当先清偿王某生前所欠债务,剩余部分在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其妻子、女儿及其父母继承。但其父母在继承开始中相继去世,故他们所应继承的遗产依法转为其他子女(王某的五兄妹)继承,即所谓的转继承;王某应得到的一份由女儿代位继承;其他子女主动放弃继承的,法院应当允许。
夫妻一旦离婚,债务问题也就随之被牵扯出来。而且夫妻的财产也会进行分割,这便又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我们先来了解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谓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这个规定我们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规定了时间限制,限于离婚后一年内,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 (2)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 (3)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由上可以看出,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签字之前务必考虑清楚。二、夫妻共同债务受财产分割协议影响吗 (1)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法院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希望您对夫妻共同债务及财产分割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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