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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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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上面所述来看,医院由于没有给幼儿及时清理羊水是造成孩子死亡的原因,医院对于孩子的死亡存在过错的,你们应该现在及时要求封存相关住院病历,以免对方进行篡改;另外,你们申请司法鉴定,对医院是否在接生过程中存在过错以及是否与孩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于幼儿死亡赔偿费用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丧葬费用等。
新生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案例:2007年1月11日11时30分,原告赵某到被告某镇医院待产,被告某镇医院医生在为原告赵某检查和接生过程中,使用缩宫素欠妥,按压子宫不当,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县卫生局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即起诉要求处理。
婴儿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意见》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这条规定,只有60岁以上的限制,婴儿必须按照成人标准赔偿。1、医疗费赔偿金额=发生医疗费(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预期医疗费2、错误劳动费赔偿金额=错误劳动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天数×护理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的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5、残疾生活补助费赔偿=残疾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金额6、超过生活费=生活费=生活地的最低生活费=生活费=生活费=生活费×1、生活费=生活费=生活费=生活地的最低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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