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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
(一)商业间谍在暗处,公司在明处,防是防不住。 一定要通过严格的保密措施,来杜绝重要的商业机密外漏,防止不合适的人看了不合适的内容。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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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而且《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也有相关规定,对注册不当商标或者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还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明确界定,以盗窃、利诱、逼迫、违约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以及披露、使用这些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当然只对私营企业和个人有用,现实中对具有特权的国企或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理由的商业间谍没有用,特权不受法律限制,更没有相关立法。
商业间谍也就是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其成立条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2、在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商业秘密,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间谍案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 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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