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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是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的时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情况紧急是指不立即申请保全利害关系人的合法...
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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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及第三条的规定,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可见诉前保全的,不只要提供详细的被保全财产的确定线索,还得提供相应的担保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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