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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赋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继承领域却有明确规定保护胎儿的继承利益。 遗...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对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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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1、民法典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一般有哪些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权利的(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类型实现的权利。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权利人和义务人均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的实施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 (3)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来看,瑞士、匈牙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对胎儿利益采取总括的保护方式,没有限定具体的范围。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只在涉及赠与、遗产继承、损害赔偿等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本条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规定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在这些情形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本条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
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从两方面对胎儿权益进行保护。第一,从继承的角度,要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体现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权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当行为导致胎儿的出生缺陷等,胎儿出生之后可以独立请求赔偿。亮点4:增加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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