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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转让的票据能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作为债务的担保...
不可转让的票据可以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出质人有处分权的,可以质押票据作为债务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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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押汇票、本票的,未经过同意的,不可以进行转让。当事人将汇票、本票质押给别人的,应当将汇票、本票的凭证应当交付给质权人,质权人拿到凭证后,应当妥善保管,未妥善保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必须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延伸】 问:质押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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