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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xx 乙方(承租方)xxxx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xx市xx区xx街x号...
租赁合同未生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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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退租协议(简单版)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时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号)(以下简称“原协议”),乙方租赁甲方位于【地点】的【号】房间。现乙方打算退租,甲方打算把房屋租给别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同意乙方退租位于*****,甲方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违约金,并在乙方搬出日后5日内,在扣除乙方应缴纳的房租后(计算到乙方实际搬出日)退还乙方押金和乙方已缴纳的房屋租金。 第二条乙方必须于**年**月**日前搬出****。乙方每逾期一日搬出,则向甲方支付日租金2倍的滞纳金。 第三条甲方须保障乙方在搬出过程中无第三方阻扰,如因第三方阻扰造成乙方无法顺利搬出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乙方搬出之前须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缴纳房租。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日开始原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纠纷,双方都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能,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出租人擅自终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的,根据承租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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