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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五年内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终生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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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喷涂、粘贴标识、标志,并保持清晰、完整和有效:(一)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身反光标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还应当在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驾驶室核载人数及核定载质量;(二)拖拉机及其挂车后部、侧面粘贴红白车身反光标识;(三)大型、中型客车驾驶室两侧喷涂车属单位名称、核载人数;(四)校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统一标识,车身后部喷涂最高行驶限速标识;(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标志。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后部明显位置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具体喷涂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
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一)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二)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三)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运输剧毒化学品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五)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七)参与未经批准的道路赛车的;(八)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九)驾驶人在三年内的任一记分周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超过规定分值继续驾驶校车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有前款第七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前款第八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设、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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