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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享受以下优待:(一)给予三千元奖励;(二)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济、安排扶贫贷款和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的,按城镇的优待规定执行。
农村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优待。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双方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经享受独生子女优待的家庭再生育子女的,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已享受的不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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