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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一方过错少分财产应照顾无过错方,一般而言,婚姻的过错方是指对夫妻感情破裂应负有责任的人,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诚之义务,对导致夫妻离婚...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过错而,应平均分割,并不存在过错方应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但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当然了,一方自愿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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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上会不会少分或者不分的确认方式:如果是诉讼离婚,有证据证明一方有过错的,除另有约定外,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会少分或者不分,因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对无过错方适当倾斜,对过错方少分。 如果协议离婚,则一般不会少分或多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过错方并不是就一定会少分财产。生活中,许多人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存在有外遇,家暴等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过错的方就应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以体现对过错一方的惩罚。这种认识虽符合传统道德的价值观,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时的一般原则,该原则中并未规定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规定。可见,对离婚是否存在过错与财产的分割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承担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离婚纠纷中,无过错一方可依该条规定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也只是对离婚过程当中损害对方财产分配权的一种惩罚规定,而不是对离婚前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惩罚规定。
过错行为并不影响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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