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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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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一般在五日内回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做答复;如果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被申请人答复的时限是10日。《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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