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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适用于减刑,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
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除外。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实际是不需要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的,但是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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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有期徒刑的属于减刑的适用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 3、可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刑外,一般是不适用减刑的。
对判处或者三年以下、宣告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重大立功表现有:(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缓刑结束不用被监管,缓刑期满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缓刑的机关),由该机关宣布缓刑执行完毕,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然后撤销档案,表明缓刑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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