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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院房地产管理人员可在原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基础上选配组成,并充实配备法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聘请兼职人员。...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按院规定的程序报院审批,未经院批准,院属各单位不得利用院房地产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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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八条(五)(六)(七)款规定,房地产产权发生变更或变化后,未及时报院的,除责令其限期补报外,对责任人通报批评。
当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罚款。拒绝交纳罚款的,从该单位事业费中扣缴。
院房地产抵押管理(一)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房地产抵押要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一)(二)(三)(四)款的基本申请条件,并详细论证偿还债务的能力。(三)房地产抵押协议须报院批准,经公证后方可生效(房地产抵押项目申请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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