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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需要传唤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的,经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人民警察可以通过传唤证传唤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犯罪嫌疑人的到达、到达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公安应当告知被传唤人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并通知其家属公安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必须根据被召唤者的身份来决定。可能很严重,也可能只是流程问询。公安机关处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传唤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科学调查。需要召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用召唤证(发票)召唤。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犯,人民警察出示工作证明书,口头呼吁,在询问记录中明确记载违法嫌疑犯通过事件,到事件时间和离开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者和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行为者可以强制传唤。对于被传唤的违法嫌疑公安机关应立即询问验证,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的事件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验证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召唤的形式拘留违法嫌疑犯。
等待法院的判决。或者委托律师,搜集证据,积极辩护,争取减轻处罚。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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