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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幼儿园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
幼儿在法律上是定义为无行为能力的,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负责。你们把孩子送幼儿园后,幼儿园就应该履行对孩子的照顾及监护责任,因此,幼儿在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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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幼儿园责任。在幼儿园孩子交给学校,由学校监护,你们就达成了一个合同关系,幼儿园有责任保护好你的孩子。学校未做好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9条。所以学校要负责。只要孩子确实在幼儿园受伤就可以了赔偿我就不知道了自己算下住院要花的钱加上什么精神补偿营养费什么的如果影响今后生活还要加未来的补偿,最好先看看孩子的伤势跟幼儿园协商。
自己遭受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的公民)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应由侵权人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幼儿园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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