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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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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通肇事罪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亡,家属依法可以享受工亡待遇,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协商或仲裁再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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