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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诉的提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
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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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以判决,也可以径行判决,应当组成合议庭、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可以在本院进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裁定撤销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适用法律正确的。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一律使用裁定。《原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存在书面审理的说法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新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原法中第152条中的“径行判决、裁定”的规定,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刑事诉讼程序中上诉和抗诉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有权上诉的主体,刑事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完整的上诉权;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有权提起上诉的主体仍然是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享有完整、独立的上诉权;被害人没有上诉权,但有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但被害人只能就一审的判决请求抗诉,对裁定不能请求。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有权二审抗诉的主体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能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2)理由不同。上诉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就可以上诉。抗诉必须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 (3)提起方式不同。上诉的方式,既可以采用书状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抗诉的方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应当提交抗诉书。 (4)上诉、抗诉的途径不同。上诉的途径: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途径:提出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检查院,不能直接向第二审法院提出。 二者的联系就在于他们都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公平正义、体现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程的重要环节和完善机制。
1、上诉可以用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提出。口头上诉应当制作笔录。 2、上诉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1)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2)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3、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法院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4、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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