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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的有关违约责任

2023-06-0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交工日期及逾期交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2008年4月20日,竣工日期2008年11月30日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第三建设公司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由博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在保证质量的同时,保证2008年11月30日按博嘉公司下发交屋标准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如不能按调整后的计划如期交工,愿承担每延期一天10万元的工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广厦新城项目B区工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工,双方均有责任 从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及双方往来函看,造成工程逾期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前期开工准备及施工进度缓慢主要责任在于第三建设公司施工能力不足,管理不到位,影响工期另一方面,博嘉公司亦并未完全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供给混凝土,如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影响了工程进度 综上,结合双方实际履约行为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约定,在履约中,第三建设公司存在开工准备不足、前期施工能力不够、工程管理存在缺陷、擅自撤场等履约瑕疵;博嘉公司存在混凝土供给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不足、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等履约瑕疵;还存在着承发包双方沟通、协调、配合等方面缺陷以上综合原因,或先后、或交叉、或共同作用下导致工期延误,且在第三建设公司擅自撤场后博嘉公司已安排第三方续建,涉案工程完工后未依法办理竣工验收而又转卖他人在此情形下,已无法确定工期延误时间,难以区分博嘉公司、第三建设公司各自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大小和因此遭受损失数额因此,博嘉公司在不能证明自己无违约行为、工程逾期未交工与其无关的情形下,向第三建设公司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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