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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如何进行

2024-12-16
一、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在计算上下班途中时间时,应以单位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为准。通常情况下,大部分事业单位会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合理的判断。例如,从家到单位通常需要1个小时的车程,如果单位规定上班时间为上午9时,则从8时起算就是上班时间。在法院审理中,一般会认定在法定工作时间中,从离开家门起为上班时间,回到家中为下班时间。如果规定一个星期工作时间为5天,那么在这期间,离开家为上班,回到家为下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关于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 现行《工伤保险条例》除了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认定为工伤。虽然增加多种交通工具可以弥补过去规定中的漏洞,但《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所有交通事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如果是本人负主要责任则不能认为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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