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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刑法分则中的...
新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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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公元前407年,中国古代刑法总则就在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法经》中诞生了。这一时间远远早于东、西方其他各国。此后,将有关定罪量刑的原则性规定单独作为法典的一篇,成为中国历代编纂成文法典的固定体例。这一体例形式包括其中的制度理念,对后世及国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被朝鲜、日本、越南等东亚诸国在立法中竞相仿照沿袭。在思维定势上,中国古代刑法总则有其独有的、鲜明的特色,表现为直觉思维、群体本位和延续意识。与东西方古代典型成文法典和近现代刑法典中总则相比较,由于中国古代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以《唐律疏议·名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不仅形式完备,体例结构完善,而且内容丰实,理念先进成熟。现代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理念以及对刑事责任进行主观考量的原则、刑罚的矫正意识,在以《唐律疏议·名例》为代表的中国古代刑法总则中都已经有了圆熟完满的的表达,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对世界法律制度文明的重大贡献。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分为绝对罪刑法定与相对罪刑法定。绝对罪刑法定是完全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的,认为法官应当逐字地适用刑法。而相对罪刑法定则并不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容纳司法裁量。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相对罪刑法定,因而给法官的司法裁量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尤其是在空白罪状和概括条款的情况下,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当然,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法官的自由裁量是有限度的,应当将司法裁量权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内。只有这样,罪刑法定原则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认识。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规范在刑事司法领域党的领导及人大的监督,使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原则。 4、以国家制定法的形式通过对劳动教养的立法,并将其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 5、提高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是刑罚的法定化的基本前提,因此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中国刑法中的犯罪的法定化,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层次的内容体现出来的:一是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2、刑罚的法定化 只做到犯罪的法定化,没有刑罚的法定化,仍然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刑罚的法定化也是罪刑法定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已相当详备。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从而较好地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修订后的刑法一方面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后纳入其中。另一方面,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侵犯公民人民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民族歧视罪等。新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新设的贪污贿赂罪章和渎职罪章中,修订后的刑法也增设了不少罪名。这些新增罪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 同时,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后的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1979年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和抽象,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简过宽,难以确保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修订后的刑法在犯罪构成要件、罪状的表述以及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一系列单行刑法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迈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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