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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并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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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非法侵犯管理相对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二)滥用职权、索贿、徇私舞弊,违反法定办事程序的;(三)无法定依据,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反法定处罚程序处罚和滥施处罚的;(四)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收费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票据,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费收入的;(五)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
失业人员领取的起始时间自失业人员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期间或领取期限届满后,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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